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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  
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2日 点击次数:4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豫发[2008]28号),省政府决定设立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支持我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已经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以高新技术成果为源头,以产业化为中心环节,以形成产业规模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按照拉动即期与增强发展后劲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引导。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金融、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立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协商机制。由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三)审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协调解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提出须审议、协调的事项,报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向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办理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产业关联席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的支持,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优先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

    (二)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产品附加值高,市场需求广阔,产业带动性强,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群。

(三)项目具备产业化条件,已进入产业化开发的阶段。

(四)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鼓励项目积极吸引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投资;优先支持获得国家资助和风险资本投资的项目,以及向我省产业聚集区集中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以企业或企业联盟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技术开发能力,建有省级以上的企业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备保证实施项目的各项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定额补助,主要支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究开发工作,用于所需仪器设备购置、能源材料消耗、测试化验加工等。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的来源实行公开征集制和招标制相结合。省科技厅每年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确定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所在地的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书;

(四)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还须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指用于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及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

(七)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十六条  建立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项目库。省科技厅日常受理主管部门的推荐,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调整入库项目。及时从项目库中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立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义后,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予以拨付。其中,定额补助资金,一是项目立项后下达70%,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下达剩余30%的资金;二是采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先立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贷款贴息资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有效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结息凭单等,经审核后拨付7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是指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评。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组织管理水平、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下达剩余的项目资金。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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