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11年度许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根据《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2008年以来通过许昌市科技局组织(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备案归档手续的;
(二)按照鉴定与评奖相统一的原则,凡通过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主持)鉴定的项目,不在本次报奖受理范围之内;
(三)已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不得申报;
(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在许昌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二、申报程序
(一)两家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统一组织推荐;
(三)市直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一份;
(二)《许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纸质材料一份,附电子版;
(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材料》(合订本)一套。
(四)凡属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同时报送电子文稿(ppt),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作如下审查:
1、是否符合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2、资料与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装订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3、技术内容与效益计算是否科学真实;
4、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与《鉴定证书》完全一致。
五、材料报送
(一)集中受理时间:5月9日─5月12日
(二)报送地点:许昌市科技局基础研究与科技成果科(许昌市人民政府9号楼9340房间)
联系人: 槐俊才 联系电话:(0374)2965020
附件:许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